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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版

2012-10-26   发表:

据悉,《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已于201274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环保部于20121010日对办法予以公布,办法将从20133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防范环境风险、履行国际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危险化学品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从事生产以及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活动。办法中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项目,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提交。

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以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如有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可能面临被处以一万元以下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监管措施。

详情参见:

http://www.mep.gov.cn/gkml/hbb/bl/201210/t20121016_2384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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