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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HA修订REACH附件XVII

2011-05-25   发表:

2011521日,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 494/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如下所示。该条例将在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1. 23条,第1~4点修订为:  1.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机聚合物(即所谓的塑料材料)制的混合物和物品,如: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P)树脂[3909 10]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镉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大于或等于0.01%,则其不可投放欧盟市场。

作为其豁免,第2段不适用于在2012110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1段和第2段无歧视地采用理事会指令94/62/EC,并且以此为基础运作。

2. 不可用于颜料[3208][3209]

对于颜料中锌含量超过10%的颜料,则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不可超过0.1%

颜料中的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在涂装产品中颜料的质量分数)超过0.1%的,则不可投放市场。

3. 作为豁免,基于安全原因,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染色含有镉的混合物。

4. 作为豁免,第1段,第2分段不适用于:

——由PVC废弃物制得的混合物,即被称为“回收PVC”,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质,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在以下刚性PVC应用中,含量不超过0.1%(塑料材料的质量分数):

(a) 用于建筑的外层和甘心层;

(b) 门,窗,百叶窗,墙,气窗,篱笆和屋顶排水沟;

(c) 甲板和台阶;

(d) 电缆管道

(e) 若多管道时,回收PVC作为中间层使用,且完全被全新的PVC覆盖的,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饮用水管道

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时,应以清晰、明显、永久性的标识“含有回收PVC”或以下标识:

依据本法规第69条,在20171231日前,第4段的豁免授权将被审核,特别是考虑到减少有限的镉的价值和重新评估第(a)(e)的豁免。

2. 对第23条,添入第891011段:

 8. 铜焊填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1%

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超过0.1%,则铜焊填料不可投放欧盟。

在本段中,铜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其温度在450℃以上、

9. 作为豁免,第8段不可应用铜焊填料于防护或航空,且铜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10. 若含量高于0.01%,则其不可投放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

(ii) 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宝;

——腕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口。

11. 作为豁免,第10段在20121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超过50年的首饰在20121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

详情可参考条例(EC)No 4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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