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21日,欧盟官方公报(OJ)上发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 494/2011,对REACH法规附件XVII进行了修订,如下所示。该条例将在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1. 第23条,第1~4点修订为: 1. 不得用于由合成有机聚合物(即所谓的塑料材料)制的混合物和物品,如:
——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3904 10][3904 21]
——聚亚胺酯(PUR)[3909 50]
——低密度聚乙烯(LDPE),当其制造有色母料时除外[3901 10]
——醋酸纤维素(CA)[3912 11]
——乙酸丁酸纤维素(CAB)[3912 11]
——环氧树脂[3907 30]
——三聚氰胺-甲醛(MF)树脂[3909 20]
——尿素-甲醛(UP)树脂[3909 10]
——聚乙烯对苯二甲酸(PET)[3907 60]
——聚丁烯对苯二酸酯(PBT)
——透明/普通聚苯乙烯[3903 11]
——丙烯腈甲基丙烯酸酯(AMMA)
——交联聚乙烯(VPE)
——高压聚苯乙烯
——聚丙烯(PP)[3902 10]
——高密度聚乙烯(HDPE)[3901 20]
——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3903 30]
——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3906 10]
从塑料材料制得的混合物或物品,若其镉含量(塑料材料中的质量百分数)大于或等于0.01%,则其不可投放欧盟市场。
作为其豁免,第2段不适用于在2012年1月10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第1段和第2段无歧视地采用理事会指令94/62/EC,并且以此为基础运作。
2. 不可用于颜料[3208][3209]
对于颜料中锌含量超过10%的颜料,则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不可超过0.1%。
颜料中的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在涂装产品中颜料的质量分数)超过0.1%的,则不可投放市场。
3. 作为豁免,基于安全原因,第1段和第2段不适用于染色含有镉的混合物。
4. 作为豁免,第1段,第2分段不适用于:
——由PVC废弃物制得的混合物,即被称为“回收PVC”,
——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质,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在以下刚性PVC应用中,含量不超过0.1%(塑料材料的质量分数):
(a) 用于建筑的外层和甘心层;
(b) 门,窗,百叶窗,墙,气窗,篱笆和屋顶排水沟;
(c) 甲板和台阶;
(d) 电缆管道
(e) 若多管道时,回收PVC作为中间层使用,且完全被全新的PVC覆盖的,符合第1段要求的非饮用水管道
供应商必须保证,在第一次投放含有回收PVC的混合物或物品时,应以清晰、明显、永久性的标识“含有回收PVC”或以下标识:
依据本法规第69条,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第4段的豁免授权将被审核,特别是考虑到减少有限的镉的价值和重新评估第(a)至(e)的豁免。
2. 对第23条,添入第8、9、10和11段:
8. 铜焊填料的镉的质量分数不可大于0.1%。
若镉(以金属镉的形式表达)的质量分数超过0.1%,则铜焊填料不可投放欧盟。
在本段中,铜焊即结合了使用合金的连接技术,其温度在450℃以上、
9. 作为豁免,第8段不可应用铜焊填料于防护或航空,且铜焊填料用于安全原因。
10. 若含量高于0.01%,则其不可投放市场:
(i) 用于制造珠宝的金属珠或其他金属组件;
(ii) 珠宝的金属部分和仿造珠宝及头饰,包括:
——手镯、项链和戒指;
——穿透性的珠宝;
——腕表和腕带;
——胸针和袖口。
11. 作为豁免,第10段在2012年1月10日前不可应用于产品投放市场、超过50年的首饰在2012年1月10日时不可投放市场。
详情可参考条例(EC)No 494/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