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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华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

2013-01-20   发表:

  2013年1月11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短纤作出反倾销行政复审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肇庆天富新合纤有限公司(Zhaoqing Tifo New Fiber Co., Ltd.)的倾销幅度为9.98%,中国普遍(包括远纺工业(上海)有限公司(Far Eastern Industries(Shanghai) Ltd.)、远东化聚工业股份有限公司(Far Eastern Polychem Industries))的倾销幅度为44.30%。

  2006年7月3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中国的聚酯短纤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55032000.65和55032000.45。2007年4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微量~44.30%。201年7月28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4次行政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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