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巴林标准计量管理局(BSMD)公布人参制品技术法规草案,该技术法规草案规定海湾标准GSO“人参制品”第7条(标签)规定的要求为强制性要求,规定如下:
-- 标签和解释声明应使用阿拉伯语,如使用其它语言则应在旁边附阿拉伯语。所有其它语言提供的信息应与阿拉伯语内容相同;
-- 产品名称分别为:“生晒参”、“蒸参”、“ 生晒参提取物”、“蒸参提取物”。对此,人参产品可命名为“白参”、“红参”、“白参提取物”、“红参提取物”;
-- 人参品种名称:所有人参产品应以所用原料参的专门或通用名称标明;
-- 原产地;
-- 非零售容器标签;
-- 除其它强制标签要求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