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2月7日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利害关系方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申请复审,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复审,则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自动终止。
商务部12月7日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即将于2013年6月9日到期。
商务部于2008年6月8日发布公告,决定自2008年6月9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利害关系方可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反倾销复审申请;如果利害关系方未申请复审,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复审,则该反倾销措施将于2013年6月9日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