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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

2012-07-21   发表:

20126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0507 号公告,预告修订“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预告终止日为8 28 日。

本次除修正原有碘及铯等放射性核种于乳品、婴儿食品及其它一般食品的安全容许量外,并扩大新增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于食品中的限量规定;并特别针对不同类别食品,就相关限量标准的适用加以备注说明,使相关标准的适用更合乎实际需求。

另外,如果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由于灾害规模、食品受污染的范围及程度无法预测,故届时对于食品中污染的相关限量,可视实际情况另行会商相关机关整体评估后,另订暂时性安全容许量,并优先适用之。

本次修订的要点如下:

一、增列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及修正碘及铯放射性核种的安全容许量。(修正条文第2条)

二、增订于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时,安全容许量的应变调整方式。(修正条文第3条)

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许量如下:

单位:贝克/公斤(Bq/kg

食品种类

放射性核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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