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9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发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0507 号公告,预告修订“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许量标准”,预告终止日为8 月 28 日。
本次除修正原有碘及铯等放射性核种于乳品、婴儿食品及其它一般食品的安全容许量外,并扩大新增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于食品中的限量规定;并特别针对不同类别食品,就相关限量标准的适用加以备注说明,使相关标准的适用更合乎实际需求。
另外,如果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由于灾害规模、食品受污染的范围及程度无法预测,故届时对于食品中污染的相关限量,可视实际情况另行会商相关机关整体评估后,另订暂时性安全容许量,并优先适用之。
本次修订的要点如下:
一、增列锶等七种放射性核种及修正碘及铯放射性核种的安全容许量。(修正条文第2条)
二、增订于台湾境内发生核灾事故时,安全容许量的应变调整方式。(修正条文第3条)
修订后的条文如下:
第 1 条 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食品中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的安全容许量如下:
单位:贝克/公斤(Bq/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