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7月13日宣布,由8月1日起,中心将采用更严谨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以检测进口的瓶装及包装食水的安全性。新标准将适用于所有国家(包括日本)入口的瓶装和包装食水。中心认为采用新标准作日常监察,与水务署日常监察香港食水供水系统水质的标准一致,长远而言,更能保障公众健康。
中心考虑过有关的国际标准、风险评估及其它相关因素后,认为可以采纳「食品法典委员会」对瓶装及包装食水所订立在一般正常情况下(没有核事故发生)的国际商贸放射性核素标准。
食品法典委员会瓶装及包装水标准订定所有包装饮用水均须符合世界卫生组织(世卫)最新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所载的卫生要求,其中包括放射性核素标准。《饮用水水质准则》中,碘-131、铯-134及铯-137的限值分别为每公升10贝可。若同一样本检出多于一种放射性核素,其含量总和不应超过每公升10贝可。水务署亦一直采用有关的世卫发布的《饮用水水质准则》作为香港的食水水质标准。
中心现时监测食物(包括瓶装及包装食水)的标准,是按照「食品法典委员会」的《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有关突发性核事故或辐射事故后食物内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指引限值,即每公斤100贝可碘-131,及每公斤1,000贝可铯-134和铯-137。
由海外及内地食物安全专家和本地专家组成的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亦同意中心对瓶装及包装食水,采纳新的放射性核素含量标准。
鉴于『食品法典委员会』未有为其它食品制定于一般正常情况的辐射水平标准,故委员会亦认同中心继续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通用标准》的指引限值,作为检测其它进口食品辐射水平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