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6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粮字第1001051384号令,制定“紫罗兰品种试验检定方法”,并自即日生效。
紫罗兰品种试验检定方法(共十一条)
一、本检定方法依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组织及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订定。
二、本检定方法适用于十字花科紫罗兰(Matthiola incana.)的品种。
三、检定机构的委任或委托,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依植物品种性状检定及追踪检定的委任或委托办法的规定办理。
四、品种栽培试验性状检定的要项如下:
(一)栽植地点:台湾中南部地区。
(二)栽植时间:每年十月定植。
(三)检定材料:
1. 以种子送检,检定品种和对照品种各三百粒,于六至八月送达检定机构。种子需于同一年或来年提送二批不同批号来源,每批种子需注明采种地区及时间。
2. 申请者所提供的种子,不能经任何药剂处理或经单重瓣筛选,已筛选过的种子需提供后单瓣种子和重瓣种子。
(四)栽植环境:
于简易塑料布温室内进行为原则,如因表现品种特性需要,则应参考品种说明书提供的栽培注意事项处理,以维持植株正常生长。
(五)栽培管理:
播种后于本叶二至三枚时期定植,株距十五乘十五公分,其余栽培管理依紫罗兰惯行栽培法进行。原则上以栽培期的自然温度下,调查各性状的表现,如有高需冷性开花的品种,则以人工低温或激勃素处理催花,并注记低温处理或药剂使用状况。
(六)试验设计:
田间设计采用完全随机。定植数目一百株,随机取三十株调查。
五、试验期间以完成一个生长季的试验观察检定为原则,必要时,可由检定机构提请植物品种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议委员会)决定延长。
六、检定地点以检定机构的所在地为原则。
七、性状调查应依紫罗兰品种性状调查表(如附件)所列规定办理。
八、对照品种应为可取得的已公开品种,选取性状最接近者,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九、申请品种的主要性状为对环境逆境或病虫害的抗耐性等特殊性状时,检定机关应依其特性拟定检定计划,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十、申请品种可区别性、一致性及稳定性的认定,应由检定机构完成检定报告书后,提经审议委员会审定。
十一、性状检定过程如有疑义,应由检定机构或审议委员会参考相关国际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