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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我国生产的豌豆加强监视检查

2012-09-09   发表:

  2012年8月30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830第4号通报:近日,根据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2号通报(于2012年8月28日最终修订为0828第3号通报),对于2012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生产的未熟冷冻豌豆的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下述项目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未熟冷冻豌豆(荚豌豆及荷兰豆)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豌豆,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毒死蜱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豌豆(包括毒死蜱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

国家

检查对象

检查项目

2012年8月30日

中国

未熟冷冻豌豆(荚豌豆及荷兰豆)及其加工品(仅限于简单加工品)

残留农药(毒死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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