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人民报网近日报道:据《关于大米出口经营条件》的第109号政府议定书,越南大米出口企业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有最小功率为10吨稻谷/小时的碾米加工车间;二是有能储存最少5000吨稻谷的专用仓库。按现行规定,大米出口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0家。
报道称,上述规定给企业带来不少麻烦,工贸部不应该将出口企业数量控制在100家以内,而应该向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证。所以工贸部目前就申领大米出口许可证条件征求有关部门和企业的意见以提交政府总理审议进行修正。
目前向工贸部申领大米出口许可证的200份申请档案中已有24家企业获得长期大米出口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