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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制订拉绳窗帘安全规定

2011-08-28   发表:

欧盟官方公报于2011728刊登委员会第2011/477/EU号决议。决议载有根据其母例(即关于一般产品安全的第2001/95/EC号指令)制订的执行措施,列出关于使用室内窗帘、拉绳窗用覆盖产品和安全装置的具体安全及信息要求,目的是防范儿童被绞勒的风险。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对所有给投放在欧洲市场、拟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订立一般安全要求,目的是为全面的法律框架奠下基础,让欧洲当局能与欧盟成员国合作,确保消费品符合一连串的安全条件,不论其物理特点为何。

为此,指令要求成员国订立欧洲自愿标准。一家消费品生产商倘若符合自愿标准,成员国当局便会假定他已符合指令要求。指令并要求成员国指定合适的机构监察遵守事宜。一旦发现不安全的产品,即会启动信息迅速交换系统,以免其它成员国出现同类风险。指令亦列出生产商和供货商均须遵守的信息规定,以便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

2011727通过的委员会决议,收窄了指令提出的安全和信息要求,使之更具体适用于室内窗帘及拉绳窗用覆盖物这个产品类别。这个类别涵盖所有日常使用的窗帘。

欧洲委员会指出,欧洲标准EN 13120:2009已载有关于室内窗帘的产品表现规定,包括安全要求,可是并不涵盖某些和意外有关的产品类型,也没有处理儿童被拉绳绞勒的风险。

因此,第2011/477/EU号决议附件载有欧洲标准须符合的安全规定,涵盖关于室内窗帘表现要求的规定??帘时,必须考虑到所有合理的使用情况和潜在风险。

安全设计的关键在于窗帘拉绳或链条的设计。这些拉绳不能形成一个可以套进儿童头颈的危险绳圈,构成绞勒风险。

欧委会指出,业者应采用若干安全装置,以免儿童蒙受被绞勒的风险,例如当一个危险绳圈已经或将要形成时,该装置可以把拉绳松开。这些安全装置亦须符合多项规定,例如须能防范儿童操作把玩。

信息要求方面,室内窗帘须提供补充安全数据,包括关于窗帘的数据,以及关于安全装置的数据。

整体而言,各类窗帘将须符合3项规定:(1)在包装、产品上以及使用须知文件中,必须有警告字句;(2)产品上须标示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商标;(3)须提供产品组装数据。安全装置亦有同样的信息规定,包括必须标明警告字句,并附上图示以便理解。

欧委会决议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96:0021:0024:E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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