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官方公报于
一般产品安全指令对所有给投放在欧洲市场、拟供消费者使用的产品订立一般安全要求,目的是为全面的法律框架奠下基础,让欧洲当局能与欧盟成员国合作,确保消费品符合一连串的安全条件,不论其物理特点为何。
为此,指令要求成员国订立欧洲自愿标准。一家消费品生产商倘若符合自愿标准,成员国当局便会假定他已符合指令要求。指令并要求成员国指定合适的机构监察遵守事宜。一旦发现不安全的产品,即会启动信息迅速交换系统,以免其它成员国出现同类风险。指令亦列出生产商和供货商均须遵守的信息规定,以便追溯问题产品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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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指出,欧洲标准EN 13120:2009已载有关于室内窗帘的产品表现规定,包括安全要求,可是并不涵盖某些和意外有关的产品类型,也没有处理儿童被拉绳绞勒的风险。
因此,第2011/477/EU号决议附件载有欧洲标准须符合的安全规定,涵盖关于室内窗帘表现要求的规定??帘时,必须考虑到所有合理的使用情况和潜在风险。
安全设计的关键在于窗帘拉绳或链条的设计。这些拉绳不能形成一个可以套进儿童头颈的危险绳圈,构成绞勒风险。
欧委会指出,业者应采用若干安全装置,以免儿童蒙受被绞勒的风险,例如当一个危险绳圈已经或将要形成时,该装置可以把拉绳松开。这些安全装置亦须符合多项规定,例如须能防范儿童操作把玩。
信息要求方面,室内窗帘须提供补充安全数据,包括关于窗帘的数据,以及关于安全装置的数据。
整体而言,各类窗帘将须符合3项规定:(1)在包装、产品上以及使用须知文件中,必须有警告字句;(2)产品上须标示生产商或进口商的名称或商标;(3)须提供产品组装数据。安全装置亦有同样的信息规定,包括必须标明警告字句,并附上图示以便理解。
欧委会决议内容载于以下网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1:196:0021:0024: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