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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提示:出口化妆品谨记产地检验

2012-05-13   发表:

  日前,深圳龙岗某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了一批沐浴套装,产品欲输往以色列。深圳龙岗检验检验局工作人员在下厂查验货物时发现,所申报的沐浴套装中含润肤露、沐浴露、浴盐和香皂,但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中产品类别未包含香皂,企业亦不具备生产香皂的能力。企业负责人承认该批香皂并非该公司生产,系采购自龙岗以外地区的企业,且该批香皂无法提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任何单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4条,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而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第20条也明确规定,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该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与上述规定不符,故龙岗检验检疫局禁止该批沐浴套装出口。

  该事件反映了部分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政策和法规不甚了解,存在盲目出口的现象。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出口化妆品/产品须产地检验,即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若出口(化妆品)企业需要采购其他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以组成套装出口,采购的化妆品必须来自合法化妆品生产企业,且必须有产地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换证凭单或检验检疫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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