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维修条款》第五条:“如Apple按照保修协议或延期服务协议维修您的产品,该维修将仅依照保修协议或延期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如您的产品维修发生在保修范围外,Apple保证(1)提供恰当的、精巧的维修服务且(2)除非Apple另有规定或协议条款或法律另有要求,维修中使用的所有部件在90天内无原材料及工艺瑕疵,关于您产品部件的保修信息可通过(4006-272273)联系Apple获取。部件保修是明示的有限担保。在部件保修期内,如替换部件存在瑕疵,您同意Apple有权选择(1)用新的,使用过的或者修理过的替换部件维修该部件,(2)用新的,使用过的或者修理过的同等部件替换该部件,或者(3)经 Apple决定且除非协议条款或法律另有规定,退还该部件的公平市场价值。针对维修部件的该种担保和救济是排他性的,且取代所有其他口头或书面的、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救济和条件。Apple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排除与该等维修部件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的暗示担保,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和符合特定目的的担保,如Apple在本有限担保条款下不能合法排除暗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符合特定目的的担保在内的所有此类担保的期限同明示的有限担保的期限。”
●点评
一是这一条款与前述《Apple维修条款》第四条一样,混淆部件和零配件的概念,混淆“三包”期内和“三包”期外责任,涉嫌有意规避移动电话机商品等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二是通过格式条款形式,单方要求消费者同意其在部件保修期内,可使用翻新的替换部件、同等部件进行维修,以“消费者同意”为幌子,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三是规定在部件保修期内,如替换部件存在瑕疵,苹果公司有权决定仅退还该保修部件的公平市场价值。这个规定有违《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七条的精神,根据该条款第(五)项规定,苹果有义务 “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如赋予苹果公司上述权利,则消费者将可能面临苹果产品出现故障后,无适当部件提供,整个机器无法使用的情况。
四是苹果公司规定在保修期外,“维修中使用的所有部件在90天内无原材料及工艺瑕疵”,在部件保修期内,如替换部件存在瑕疵,苹果公司有权采用更换部件、退还市场价值的方式。同时规定“针对维修部件的该种担保和救济是排他性的,且取代所有其他口头或书面的、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救济和条件。Apple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明确排除与该等维修部件有关的任何和所有的暗示担保”。根据 《消法》、《产品质量法》,生产者、销售者对于产品承担着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责任,如合法性、使用性能、合乎标准、不存在缺陷等,但苹果公司却仅将其责任限定在自行规定的范围内,并对其它保证责任予以排除,免除了其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视为无效。
五是该条款的内容包括免责声明,但其文字复杂晦涩,让人不易理解。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该条款应以简明、准确、符合中国消费者阅读习惯的方式进行表述,并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进行特别提示。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九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六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合同法》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二百六十五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第八十六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损毁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中第三项: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五)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要求的零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