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921第5号通报:近日,根据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第15号通报(于2011年9月21日最终修正为食安输发0921第1号通报),对于2011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生产的养殖虾的某些批次、葱的某些批次以及松茸的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相关农药残留的监视检查。
2011年9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0921第5号通报:近日,根据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30第15号通报(于2011年9月21日最终修正为食安输发0921第1号通报),对于2011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生产的养殖虾的某些批次、葱的某些批次以及松茸的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相关农药残留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及其加工品、中国产葱及其加工品、中国产松茸及其加工品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养殖虾、葱以及松茸,实施货物保留,分别针对其中的呋喃唑酮、虫酰肼以及毒死蜱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养殖虾及其加工品(包括呋喃唑酮在内)、葱及其加工品(包括虫酰肼在内)以及松茸及其加工品(包括毒死蜱在内)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