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3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根据国际贸易法院2011年10月12日发回重审判决(Slip Op.11-122)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的重审裁决作出判决。由于该案涉及机密信息,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该项判决于12月10日公布。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钢研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介入方: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美国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DSMC)、威海祥光机械产业有限公司、青岛新韩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点:
本案涉及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1年10月12日判决而对华金刚石锯片反倾销案作出的重审裁决。该反倾销案的申请方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DSMC)主张再次发回重审;而该案的3家应诉企业——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泰钢研超硬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和钢研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则主张维持判决。根据19 U.S.C. § 1516a(b)(1)(B)(I),审查标准需要登记的“实质性”证据,以评估美国商务部裁决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判定,涉及30CrMo钢的进口评估问题被再次发回商务部,予以重新考虑或作出进一步解释。
案件背景:
2005年6月21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82023900.00、82060000.00、82020000~82050000。2006年5月16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裁税率为2.50%,河北博深工具集团有限公司为34.19%,威海祥光机械产业有限公司为20.72%,青岛新韩金刚石工业有限公司为20.72%。2011年10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金刚石锯片的反倾销调查终裁作出判决,主要涉及:(1)商务部用归零法计算加权平均倾销幅度;(2)选择金刚砂的财务数据作为计算替代的财务比率;以及(3)商务部对部分钢铁进口的评估。被告介入方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DSMC)对商务部关于原产国的认定以及对安泰集团适用单独税率的决定提出质疑。安泰集团和金刚石锯片制造商联盟提出对机构记录作出判决的动议,而商务部也要求自愿发回重审,以进一步考虑其选择的用于生产金刚石锯片核心组件的替代产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