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授能字第10104021071号令,修订“车型或车辆耗能证明申请及核发作业要点”第八点、第十点,并自即日生效。
第八点、第十点修订如下:
八、取得耗能证明或免(暂免)车型测试证明的车辆依下列方式办理验证核章:
(一)台湾产车辆由核发机构将车型耗能证明或免(暂免)车型测试证明副本函送“经济部”工业局,并由工业局汇转“交通部”路政司,再转知各公路监理机关,对该车型车辆依车辆申领牌照规定发照。
(二)进口车辆由申请人检齐下列文件向核发机构进口车辆核章处申请核章,经审查合格者,核章处于“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车辆用)”正本上盖耗能测试合格章戳记,即凭此向公路监理机关申领牌照:
1. 每一车辆海关核发的“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车辆用)”正本(核章后的证明书正本当场归还)
2. 该车型的耗能证明函影印本。
3. 进口车辆耗能测试合格验讫清单。
前项“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书(车辆用)”,申请人可以关税机关电子传送的进口与货物税完(免)税证明文件替代。
十、厂商办理耗能证明或验证核章所应检具文件,已依“经济部”能源局建置的电子档案数据申报系统完成传输者,可免予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