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有关《加州65提案》的和解判决最近在加州高级法院获得批准。该判决针对管制产品的镉含量设定了限值。
管制产品
I.由人配戴的以下饰品:
◇脚镯、臂箍、手镯、小饰物、链子、王冠、袖扣、手表 (如果计时器可以卸除的话,则不包括计时器)、装饰性发饰、耳环、项链、别针、戒指;
◇类似的装饰性服装或鞋的饰物;
◇身体穿刺型的珠宝
II.或珠子、链、环、吊坠,或此类饰品的其它零部件。
豁免
管制产品中使用立方氧化锆(CZ)、玻璃、莱茵石或玻璃陶瓷制成的部件或材料。
镉限值
受管制产品的任何部件,或受管制产品的任何材料中的镉含量不得超过0.03% (300 ppm)(重量比)。
库存商品截至日期 / 装运限制日期
从2011年8月15日起,和解判决中的被告不得在加州境内生产、购买、进口或向非附属的第三方供应镉含量超标的受管制产品。
零售商品达到合格标准的最后期限
从2011年12月31日起,和解判决中的被告不得在加州境内销售、为销售供应,或授权任何客户(包括商品清仓处理人)销售或为销售供应镉含量超标的受管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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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65提案》珠宝饰品 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