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4日,香港发布G/TBT/N/HKG/40号通报:立法委员会食品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文件:修订食品中有害物质法规(第132AF章),禁止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中含有某些物质。
该文件建议修订有害物质法规(第132AF章),使其附表2中关于违禁物质的限制范围扩大至涵盖奶粉、炼乳和复原奶。目前第132AF章中“奶”的定义不包括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从风险评估角度来看,奶粉、炼乳和复原奶中含有禁止的外源性激素是不可接受的。婴儿配方奶粉是婴儿的主要食物来源,公众希望政府能够采取更加严格的控制措施,此次修订将填补这一漏洞。
该草案暂定2011年10月12日提交至立法委员会,拟生效日期暂定为2012年1月1日,意见反馈截至日期为通报后60天。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legco.gov.hk/yr10-11/chinese/panels/fseh/papers/fe0614cb2-1995-5-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