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南《海关报》5月12日报道,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健康,防止进口假冒伪劣商品和打击贸易欺诈行为,越南工贸部最近发布了关于酒类、化妆品和移动电话进口的197/TB-BCT号通知。就酒类、化妆品和移动电话进口作了补充规定,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除外。
关于进口文件,除按现行规定需向海关提交办理进口手续所需证明外,进口商还需提交生产商指定或委托的代理商、进口商的证明文件或代理合同。上述证明文件需经越南驻外外交机构认证。另外,上述商品只允许从海防、岘港和胡志明市三个国际港口办理进口手续。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