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6日,阿根廷经济和公共财政部外贸国务秘书处照会中国驻阿根廷经商参赞处,通报阿方根据6月13日官方公告中公布的该部2012年第29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单相交流发电机(南共市税号为85014019)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用于带刹车和离合器的工业缝纫机的发动机除外。
具体内容如下:
极数 功率 | 2极 | 4极以上 |
临时反倾销措施(美元/件) | ||
0.12≤P≤0.18kW | 40.42 | 34.79 |
0.18< P≤0.37kW | 40.57 | 44.14 |
0.37< P≤0.75kW | 55.13 | 57.61 |
0.75< P≤1.5kW | 74.01 | 80.24 |
1.5< P≤3kW | 111.31 | 167.09 |
上述决议于6月14日起生效,有效期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