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发布食安输发1221第1号通报:近日,根据2012年3月29日发布的食安输发0329第2号通报(于2012年12月19日最终修订为1219第1号通报),对于2012年进口食品监视检查计划所实施的检查结果显示,中国生产的冷冻未成熟扁豆某些批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将加强对于以下产品下述项目的监视检查。
1.对象食品:中国生产扁豆及其加工产品
2.检查项目及检查频率
(1)对于制造并出口的扁豆,实施货物保留,针对其中的乙草胺含量,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
(2)将中国生产的扁豆及其加工产品(乙草胺)的监视检查频率提高至30%。对于注册检查机关无法指导进口商实行自主检查的,应采取相应的行政检查。
强化检查日期 | 国家 | 检查对象 | 检查项目 | 制造商、出口商 |
2012年12月21日 | 中国 | 生扁豆及其加工产品(仅限简易加工) | 残留农药(乙草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