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作出反倾销终裁:对旅行汽车轮胎征收23%的反倾销税,对农用或造林用机械或车辆的轮胎征收10%的反倾销税,对公共汽车或卡车轮胎征收17%的反倾销税,该措施自2011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并对直径13英寸、宽度165毫米的子午线轮胎的反倾销措施延期6个月实施。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40111000、40112090、40116100、40119210、40119290。
2009年12月,阿根廷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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