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欧洲法院裁定,能把电视节目录到内置硬盘驱动器的电视机顶盒,不应被征取一般适用于记录装置的13.9%关税。
法院是就BSkyB and Pace与HM Revenue and Customs一案作出上述裁决。BSkyB是英国一家卫星电视服务供应商,不服英国海关当局对内置硬盘驱动器的卫星解码器(例如该公司的Sky+ 机顶盒)实行的海关分类。英国海关把机顶盒归类为记录装置,而根据欧盟海关法例,这类记录装置须征收13.9%关税。另一方面,没有内置硬盘驱动器的解码器被归类为具有通讯功能的机顶盒,免征关税。
英国法院曾向欧洲法院提出若干问题,主要是究竟具有通讯功能和内置硬盘驱动器的机顶盒应归入合并名目编号8528.71.13还是8521.90.00项下。
欧洲法院指出,归入8521和8528项下的产品都能接收和记录电视讯号。两个项目的分野,在于接收和记录这两种功能中,哪一种才是有关设备的首要用途。
欧洲法院指出一个事实,就是Sky+ 机顶盒不能记录来自任何其他外部源头的视像内容,或是播映来自外部媒体的任何视像内容。再者, Sky+ 机顶盒不能把视像内容录到外部储存媒体中。法院认为,这些方面都和Sky+ 机顶盒的拟定用途有关,而某件产品的拟定用途是可以构成产品分类的客观准则。
法院表示,消费者成为有线或卫星服务供应商的客户,主要是为了收看他们提供的电视节目,而为能观看这些节目,客户需要购置一个机顶盒解码器。因此,Sky+机顶盒的主要功能是接收讯息,录像功能只是额外服务。
故此,法院裁定,内置硬盘驱动器的机顶盒,例如Sky+ 机顶盒,须归入合并名目编号8528.71.13项下,亦因此不应被征收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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