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18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官就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于2012年6月12日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决作出判决。
申请人: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澳大利亚钢铁协会(Australian Steel Association Inc)、大连Steelforce Hi-Tech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Orrcon Operations Ltd、青岛祥兴钢管有限公司(Qingdao Xiangxing Steel Pipe Co Ltd)、帕默钢铁贸易(澳大利亚)有限公司(Palmer Steel Trading (Aust) Pty Ltd)、澳大利亚斯坦科有限公司(Stemcor Australia Pty Ltd)
判决结果:
根据《澳大利亚海关关税法》第269ZZK(1)(b)条,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建议首席执行官重新调查以下内容:
(1)裁决中国钢铁市场存在特殊情况,诸如该市场的销量在裁定正常价值时不适用;
(2)构建中国焊缝管正常价值的计算基准;
(3)马来西亚公司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和其他相关出口商(诸如澳大利亚斯坦科有限公司从其进口焊缝管的公司)的出口价格(如有必要,也包括上述公司的正常价值)计算方法;
(4)“被选定的不合作出口商”的倾销幅度计算方法。
案件背景:
2011年9月19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中国台湾和泰国的焊缝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对原产于中国的焊缝管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2012年7月3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2年6月12日,Alpine Pipe Manufacturing SDN BHD、澳大利亚钢铁协会(Australian Steel Association Inc)、大连Steelforce Hi-Tech有限公司(Dalian Steelforce Hi-Tech Co Ltd)、Orrcon Operations Ltd、青岛祥兴钢管有限公司(Qingdao Xiangxing Steel Pipe Co Ltd)、帕默钢铁贸易(澳大利亚)有限公司(Palmer Steel Trading (Aust) Pty Ltd)、澳大利亚斯坦科有限公司(Stemcor Australia Pty Ltd)申请就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中国、韩国、马来西亚的焊缝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裁决进行审查;2012年9月12日,澳大利亚贸易措施复审官决定受理此案。